新增33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2-09 06:59:10
2022年11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同意在廊坊等33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2〕126号)
同意在廊坊市、沧州市、运城市、包头市、鞍山市、延吉市、同江市、蚌埠市、南平市、宁德市、萍乡市、新余市、宜春市、吉安市、枣庄市、济宁市、泰安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菏泽市、焦作市、许昌市、衡阳市、株洲市、柳州市、贺州市、宜宾市、达州市、铜仁市、大理白族自治州、拉萨市、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等33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名称分别为中国(城市或地区名)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综合试验区着力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方式相关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探索创新,研究出台更多支持举措。实行对综合试验区内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等支持政策,企业可以选择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对经所在地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的综合试验区所在城市(地区)自动适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试点政策,支持企业共建共享海外仓。
参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试点政策:可以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
1210: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境内个人或企业通过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